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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使我省法制宣传教育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变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 法制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条例》强调,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这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共同参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局面。 《条例》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法制宣传教育需要社会的参与。 宣传媒体有宣教义务 宣传媒体是法制宣传的主要平台,也是公众接受法律知识的最主要渠道,通过媒体普法,效率高、成本低,所以《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必须承担法制宣传的社会责任,要开设法制栏目,刊登法制公益广告。 严格考核学法效果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则是检验学法效果的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是促进学法的一种手段。 不履宣教职责将负法律责任。 《条例》对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未达到考核标准,无故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和荣誉,挪用、截留、克扣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等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使法制宣传教育从软任务变为硬措施,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