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律教育学习问答(四) |
| 发布时间:2007/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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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保密法实施办法》规定,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应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主办单位工作。 14、机构撤并、干部调动时,应如何移交或交回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制发机关、档案部门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移交时,须履行登记、签发手续。各级干部调动工作时,须将所使用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涉及国家秘密的笔记本交回原单位。 15、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可能泄露或者已经泄露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一)拾得他人遗失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及时送交本单位保密组织、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二)发现他人出售或者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进行制止,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或者保密组织。(三)发现他人在不适当的场合传播、议论国家秘密时,立即劝阻。(四)发现盗窃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将行为人连同物证一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16、个人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责任者本人应采取什么措施? 个人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责任者本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将事件的具体情节如实报告本单位保密组织;需由公安机关破案的,要同时向发案地点的公安机关报案。(二)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 17、各机关、单位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各机关、单位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在事发后立即向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需由公安机关破案的,要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二)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四)对责任者作出适当处理。 18、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刑法》规定:一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9、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一般标准有何规定? 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一般标准是:(一)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三)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20、《中国共产党章程》对中国共产党党员保守秘密有何规定? 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其中第四项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党章第六条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共产党员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必须具备的基本责任,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的保密纪律及对违反保密纪律的处分规定,对警示党员强化保密意识,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具有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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