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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新条例 你我齐学习
发布时间:2009/2/12
 

计生新条例  你我齐学习


    2008年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以人为本,注重民生,为人民服务宗旨。
(二)解决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为基层服务,加强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的服务和管理,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把计生工作进一步纳入依法治省的轨道。
二、《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一)微调生育政策:
1、取消了对已婚育龄妇女按政策再生育应间隔四年的规定;
2、调整再生育条件: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问题。改变过去只奖励单位职工的做法,统筹解决城镇职工、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问题。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广州市已于2008年12月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关于解决城镇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意见》,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广州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符合相应规定条件的,由政府以每月发放的形式兑现计划生育的奖励,具体细则尚待进一步修订完善后予公布实施。
3、 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破坏管理秩序的行为,增设行政处罚:
(1)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理。
(3)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5)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6)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7)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8)替代他人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9)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的,由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10)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4、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